前言:在北京新成立一家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金融局2022年8月以后的新政策
在北京新成立一家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金融局2022年8月以后的新政策
第七十条 在本市设立交易场所,名称中应当标明“交易所(中心)”字样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规定,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符合条件的股东;
(二)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,且为货币资本,应当于开业前一次性实缴到位;
第七十一条 交易场所股东应当为法人,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财务状况良好,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,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
第七十二条 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,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外,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,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